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86号 原告王瑞亭,男,汉族,农民,生于1942年。 法定代表人陈文兴,该局局长。 原告王瑞亭诉被告镇平县建设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镇平县建设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瑞亭于2015年9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全世昌 审 判 员 白 淼 人民陪审员 时 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