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张翠连,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蒋东奇,镇长。 委托代理人何林芝,夏邑县车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广东,夏邑县车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赵留印,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张翠连诉被告夏邑县车站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翠连以被告夏邑县车站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2日已确认其为第三人赵留印颁发的车站集建(99)字第03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备法律效力,为无效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夏邑县车站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车站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4月为第三人赵留印颁发的车站集建(99)字第03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有误,与事实不符。该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无效证。”原告张翠连同意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翠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翠连负担。 审判长 史 霞 审判员 韩凤丽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