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行初字第8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华,该局局长。 第三人张爱晶,女,1970年生,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 第三人侯孟妤,女,2000年生,住所地同上。系第三人张爱晶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爱晶,女,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 第三人崔修启,男,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 原告杨海东诉被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年8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通知张爱晶、侯孟妤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其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崔修启经通知,表示拒绝参加本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审查原告杨海东所诉的第三人持有的民土国建字(1993)第62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登记日期为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诉行政行为已经超过二十年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海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艳华 审 判 员 陈效亮 代理审判员 钱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家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