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审字第314号
法定代表人余方林,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柘城县金权道餐馆。
法定代表人梁平,总经理。
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人社监理字(2014)第4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第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亚军
审判员 苏长青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