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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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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国诉汝阳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马明海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嵩行初字第23号 原告:郭建国,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汝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局长。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保兴,局长。 第三人:马明海,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郭建国诉汝阳县公安局、洛阳市公

(2015)嵩行初字第23号

原告:建国,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汝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局长。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保兴,局长。

第三人:马明海,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建国诉汝阳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马明海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建国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郭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国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建国承担。

审判长  行湘波

审判员  行长石

审判员  常春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