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行初字第2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局长。 法定代表人:李保兴,局长。 原告郭建国诉汝阳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马明海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建国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郭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国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建国承担。 审判长 行湘波 审判员 行长石 审判员 常春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