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立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金环,女,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叶金环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立字第27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汝州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给予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已于2012年9月2日收到郏县公安局所作郏公(城)决字(2012)第0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于2015年8月7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叶金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国跃
助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