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滨行初字第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效群,局长
法定代表人:马义中,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群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新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决定书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爱群承担。
审判长 : 王 波
审判员 :郑惠忠
审判员 :李进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