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仝秀珍,女,83岁。 委托代理人杨发安,男。 法定代表人张新武,男,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仝秀珍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等其他一案中,原告仝秀珍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仝秀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秀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仝秀珍承担。 审 判 长 刘征安 审 判 员 蒋亚杰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筱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