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龙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左运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安阳市安漳大道71号。
委托代理人,马西纯,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运明诉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登记变更一案中,原告左运明以所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运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运明负担。
审 判 长 柳洪志
审 判 员 朱靖文
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