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初字第00014
本院2015年10月13日对原告和高星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焦作市公安局、第三人杨同霞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作出的(2015)山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判决书第7页第10行“第二款第(二)项”,现更正为“第一款”。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筱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