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审字第51号
法定代表人文先福。
法定代表人蔡彦周。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罚决字(林建规)第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23.6万元。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党保红
审 判 员 赵银昌
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秦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