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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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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河南省中房威泰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审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文先福。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房威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彦周。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罚决字(林建规)第3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审字第51号

申请执行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文先福。

申请执行河南省中房威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彦周。

申请执行人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罚决字(林建规)第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23.6万元。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党保红

审 判 员  赵银昌

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秦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