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刘永非,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献兵(特别授权),系原告亲属。
委托代理人牛文涛(一般代理),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赵纪林。
委托代理人刘林妹,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王秀平,女,汉族,1963年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柳玉(特别授权),系王秀平女儿。
委托代理人张新(一般代理),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永非诉被告安阳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证明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永非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