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陈兴荣诉被告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山城分局土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山行初字第12号 原告陈兴荣,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山城分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赵春军,该局局长。 原告陈兴荣诉被告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山城分局土地管理一案,本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山行初字第12号

原告陈兴荣,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山城分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赵春军,该局局长。

原告陈兴荣诉被告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山城分局土地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兴荣于2015年7月2日以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兴荣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兴荣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山城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荣承担。

审 判 长  陈东风

代理审判员  张爱香

人民陪审员  孙光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萍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