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凯,女,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张沛,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瀚,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艳凯因诉郑州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艳凯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艳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艳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艳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