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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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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凯诉郑州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凯,女,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沛,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瀚,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凯,女,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水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沛,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瀚,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艳凯因诉郑州水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艳凯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艳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艳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艳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