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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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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官与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初字第301号 原告周官,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 原告周官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6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初字第301号

原告周官,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

原告周官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田 野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雅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