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初字第301号 原告周官,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 原告周官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田 野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雅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