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初字第287号 原告刘庚寅,男,汉族,1943年1月10日生日。 委托代理人何洪涛,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振东,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生日。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玉红,女,汉族,1972年9月26日生日。 第三人周玉杰,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生日。 原告刘庚寅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刘振东、周玉红、周玉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庚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田 野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雅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