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金行初字第199号 原告柴小社,女,汉族,1954年4月10日出生。 原告陈威,女,汉族,1953年3月3日出生。 原告姜林,男,汉族,1959年9月12日出生。 原告张菊,女,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 原告武炜华,女,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 原告张铧,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 原告庞守廷,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 原告张东民,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李军伟,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 原告诉讼代表人李莉,基本情况同。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东新区联合置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尹若谷,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崔丽萍,女,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向荣,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莉等10人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崔丽萍请求履行房屋安全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原告2015年6月1日起诉来院,本院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李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生、尹若谷,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号院*号楼*单元的居民,2012年5月,一层东户居民崔丽萍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拆除室内主要承重墙体,对整栋楼房的稳定型结构、承载能力和使用寿命造成实质破坏,我们及时阻止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并同时向被告进行举报。被告于2014年8月6日向第三人下发市房安(2014)第001号整改通知书,认定崔丽萍违反《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责令7天内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对房屋采取加固措施。逾期拒不整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相应处罚。但至今未见到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文书。根据《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及整改通知书,被告应该采取具体实质性工作,责令第三人进行住房安全鉴定,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对原告的居住安全构成危险,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并作出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并根据房屋安全意见,作出加固方案。请求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对第三人督促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定职责。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房产证复印件;2、第三人拆改房屋的照片。 被告辩称:一、因第三人崔丽萍故意回避,市房安(2014)第001号整改通知书至今处于送达中,我局一直在积极作为。2014年8月6日,我局向第三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房屋采取加固措施,第三人采取回避,致使我局无法完成送达程序,在此情况下我局将文书粘贴于住宅大门上,但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我局多次协调金水区房管局、社区、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向上级机关请示建议,多次向监督机关汇报工作进展,一直在积极送达和作为中。2015年4月10日,第三人对我局整改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确认整改通知书违法,拒绝接收。该通知书至今处于送达中。二、在送达程序未完成情况下,我局无权对第三人作出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以送达到当事人为生效要件,本案中,第三人拒绝接收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提出异议,在上述通知书未生效的情况下,我局无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11月28日关于协调解除红旗路***号院*号楼安全隐患的请示;2、2015年1月16日关于解决红旗路***号院*号楼安全隐患的再次请示;3、2015年4月9日关于红旗路***号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汇报;4、2015年6月2日关于解决红旗路***号院*号楼房屋安全问题的紧急报告;5、张贴整改通知书照片;6、2015年3月16日第三人的申请书。提供的依据有:《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人述称,一、整改通知书没有依法送达第三人,并未生效。被告的整改通知书没有采用任何合法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法律上未生效。第三人直至2015年4月才通过间接途径听说有整改通知书并提出了异议,至今第三人没有见过书面的整改通知书。二、被告的整改通知书多处违法不具备作出和送达的条件。1、按照行政行为先定力原则,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未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金水区房管局依法作出了整改通知书,在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郑州市房管局没有权利没有依据,也没有条件作出增加当事人义务的不同内容的《整改通知书》。2、该整改通知书适用的法律依据《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是2012年12月1日,当事人拆除墙体行为发生在2012年5月份,且第三人主动修复加固行为受到原告李莉等人的多次非法阻挠,使拆除墙体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持续状态,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责任主体已转移到原告李莉身上。被告的整改通知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3、在住建部的依法督查下,郑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对此事作出专题会议纪要,否定了整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被告也无法作出和送达整改通知书。三、目前无法修复房屋的僵局是原告李莉蓄意多次违法阻挠造成的,应当承担无法及时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2年5月到2015年5月,我们分别在物业部门、河南电视台、市房管局以及公安民警的主持协调下,委托原设计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院、建筑规划设计院出具多份房屋修复加固方案,并组织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达四次,均因二楼邻居原告李莉的违法阻挠而无法修复。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李莉等人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2015年4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金水区红旗路***号院*号楼房屋安全问题的会议纪要;2、2015年4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红旗路***号院*号楼房屋安全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3、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其效力和适用作如下分析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均系第三人邻居,与争议房屋的安全有关联性,原告提供的第三人拆改房屋的照片,各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提供的证据协调解除红旗路***号院*号楼安全隐患的请示、汇报及张贴整改通知书照片等,说明被告对争议的房屋安全问题作出了行政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督促第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职责,本院将参照被告提供的依据《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评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