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程赛峰与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初字第213号 原告程赛峰,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52-9号。 第三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汝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初字第213号

原告程赛峰,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52-9号。

第三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与伏牛路交叉口。

原告程赛峰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第三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赛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野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雅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