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75号
委托代理人王林生,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涛,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书院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41604800-8。
法定代表人张献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滟,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琳认为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琳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