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97号 原告路平,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00527524-9。 法定代表人周满堂,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圣龙,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钱保安、路平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保安、路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保安、路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保安、路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