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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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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保安、路平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97号 原告钱保安,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 原告路平,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00527524-9。 法定代表人周满堂,局长。 委托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97号

原告保安,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

原告路平,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00527524-9。

法定代表人周满堂,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圣龙,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钱保安、路平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保安、路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保安、路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保安、路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