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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穆心安等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服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92号 原告穆心安,女,回族,1944年8月3日出生。 原告穆青安,男,回族,1951年4月11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92号

原告穆心安,女,回族,1944年8月3日出生。

原告穆青安,男,回族,1951年4月11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佟帅,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名下房产证号:032820;032641

第三人铁秀英,女,回族,82岁。

第三人阴国庆,男,汉族,54岁。

第三人付国平,男,汉族,56岁。

第三人阴国伟,男,汉族,60岁。

第三人阴国勇,男,汉族,30岁。

第三人阴奇志,男,汉族,31岁。

第三人虎双根,男,回族,58岁。

第三人阴起祥,男,汉族,65岁。

第三人彭跃进,男,汉族,57岁。

第三人蒋小娣,女,汉族,90岁。

第三人阴红文,男,汉族,45岁。

第三人阴春明,男,汉族,48岁。

第三人周玉花,女,汉族,66岁。

原告穆心安、穆青安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穆心安、穆青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心安、穆青安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心安、穆青安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