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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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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被申请人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西段269号。组织机构代码,41621168-8。 法定代表人张伍发,局长。 被执行人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西段269号。组织机构代码,41621168-8。

法定代表人张伍发,局长。

被执行人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农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385045-9。

法定代表人祝魁,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建罚字(2015年]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建罚字(2015年]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