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西段269号。组织机构代码,41621168-8。
法定代表人张伍发,局长。
被执行人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农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385045-9。
法定代表人祝魁,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建罚字(2015年]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建罚字(2015年]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