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65号 原告芦钦平,男,1964年2月21日生。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南里14号。组织机构代码,73131785-3。 法定代表人单书欣,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建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制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钦平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钦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