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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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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生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民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127号 原告吴春生,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周满堂,局长。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马路街道办事处。 原告吴春生诉被告郑州市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127号

原告吴春生,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周满堂,局长。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马路街道办事处。

原告吴春生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马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春生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春生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春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