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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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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诉被申请人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西段269号。组织机构代码,41621168-8。 法定代表人张伍发,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西段269号。组织机构代码,41621168-8。

法定代表人张伍发,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11层1105号。组织机构代码,58603094-3。

法定代表人张礼学,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建罚字(2015年]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建罚字(2015年]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