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西段269号。组织机构代码,41621168-8。
法定代表人张伍发,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11层1105号。组织机构代码,58603094-3。
法定代表人张礼学,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建罚字(2015年]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建罚字(2015年]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