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行初字第118号
原告张有永,男,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瑞芳,女,汉族,1962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黑慧敏,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庆,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学新,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有永因不服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有永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瑞芳、黑慧敏,被告二七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朱国庆、闫学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二七政房征决(2012)第02号决定对京广北路以东、中原路以北综合整治项目房屋进行征收。原告郑房权证字第0901091215号房屋,29.25平方米,在征收范围红线内。在被告征收部门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实施征收过程中,未依法办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且征收补偿标准评估没能公开、公平、公正,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双方虽经协商,但没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7月25日凌晨左右,被告安排人员开着挖掘机对原告住房进行破坏,致房屋被砸出大洞、断水断电、墙体震裂成危房、一楼大门和屋外楼梯损坏严重,门前堆积拆迁垃圾无法通行。2013年10月20日凌晨两点半左右,被告用推土机强行将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彻底拆除,致原告一时无家可归。2013年11月3日指挥部同意为原告安置住房并进行补偿,还要求原告签订了保证书。但时至今日,被告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原告损失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和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违法强拆,严重侵犯了原告财产权。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设施行为违法。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组:1、房产证;2、照片3张。证明原告对该房产拥有完全产权,房屋被强拆之前的状况。
第二组:拆迁的照片4张,证明被告为迫使原告搬家,给原告断水、断电、堵门、砸洞。
第三组:1、照片4张;2、邓瑞芳与刘金海、录秀娥的通话录音、2013年10月23日邓瑞芳与周明亮的谈话录音、2014年6月18日张宇(张有永和邓瑞芳之子)与郑州市蜜蜂张派出所杨队长的通话录音及语音通话清单(2014年6月)。证明原告的房子被被告强拆。
第四组:1、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赔偿清单,以及蜜蜂张改造项目指挥部关于邓瑞芳、张有永两家的商谈结果;2、张有永、邓瑞芳写的保证书;3、石部长的电话。证明原告的房子被被告强拆后,被告曾与原告协商问题,但在签过保证后被告迟迟没有赔偿。
第五组:1、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对邓瑞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关于蜜蜂张改造项目安置房提前开工的通知;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二七政房征决(2012)第02号);1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证明被告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即强拆违法。
被告辩称:1、二七政征决(2012)第0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该征收决定是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作出,该项目共有825个产权证,截至2013年8月底,签约搬迁率已达98%。2、答辩人没有作出过违法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原告控诉没有事实根据。原告房屋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面积29.25平方米,从征收决定下达日起,答辩人动迁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协商签约搬迁事宜,因原告要求补偿标准过高,远远超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标准,截至2013年8月底,像原告这种因要求过高而未签约的住户只有十户左右。此时答辩人正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准备材料下达补偿决定,为启动司法程序做准备。答辩人并没有行政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打算,也没有必要冒违法拆除的风险。因少数未签约群众的过高要求激起了已搬迁群众的不满,已搬迁的群众盼望着早日回迁,多次到项目指挥部请愿准备自发拆除,并以公开信、请愿书、最后通牒的书面形式来表达他们对少数未签约群众的愤怒,但答辩人始终依法征收、安抚群众,告知已签约群众政府正在依法依规启动司法程序,请耐心等待。原告控诉答辩人组织人员强拆纯属猜测,没有事实根据。3、原告要求的补偿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远远突破征收安置标准,答辩人始终愿意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已拆除房屋安置补偿。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组征收补偿的规范性文件: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590号);2、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3、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5、《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10)44号)。
第二组征收决定作出的过程:1、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二七政房征决(2012)第02号)及附件《京广北路以东、中原路以北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公告;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蜜蜂张村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郑政函(2012)300号);3、郑州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计划的议案(二七政文(2012)90号)及二七区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二七人常(2012)14号)、二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关于京广北路以东、中原路以北综合整治项目出具相关意见的复函、二七区国土资源局关于京广北路以东、中原路以北综合整治项目出具相关意见的复函、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七分局关于京广北路以东、中原路以北综合整治项目出具相关意见的复函;4、京广北路以东、中原路以北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的通知和公告、征求意见情况汇总、修改情况说明;5、关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北路以东、中原路以北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座谈会会议记录和通知。6、郑州银行出具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两份、郑州市二七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关于承担京广北路以东、中原路以北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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