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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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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书功、邢军良等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管理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438号 原告张震,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主任。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张震因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438号

原告张震,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主任。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张震因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震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震负担。

审判长  何信丽

审判员  耿 立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