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438号
原告张震,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主任。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张震因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震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震负担。
审判长 何信丽
审判员 耿 立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