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476号
法定代表人曾秀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新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杰中,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潘开名,县长。
委托代理人郝鹏,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安启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顺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培瑶,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和益服装有限公司诉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郑州和益服装有限公司愿以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和益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和益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和益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