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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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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荣诉新郑市人民政府、孟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320号 原告刘俊荣,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郎克宁,北京市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宏刚,北京市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320号

原告刘俊荣,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郎克宁,北京市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宏刚,北京市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花磊,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启超,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新郑市孟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永刚,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亮,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荣诉新郑市人民政府、孟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中,原告刘俊荣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俊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赟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