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320号
原告刘俊荣,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郎克宁,北京市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宏刚,北京市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花磊,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启超,该单位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唐永刚,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亮,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荣诉新郑市人民政府、孟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中,原告刘俊荣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俊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赟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