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兰英,女,汉族,1940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宪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惠远,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小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建平,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河南省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兰英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人民政府为原审第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兰英的委托代理人纪照红、王宪伟,被上诉人荥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惠远、程小雷,被上诉人李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到庭参见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兰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兰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兰英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兰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晓飞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