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建伟,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艳杰,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江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伟现,该局执法执纪监督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剑,该局治安大队民警。
上诉人牛建伟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建伟以已被解除强制措施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建伟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牛建伟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牛建伟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牛建伟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贇
审 判 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余 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