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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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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秀娟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765号 原告尚秀娟,女,汉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国峰,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765号

原告尚秀娟,女,汉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国峰,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明哲,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秀娟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以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秀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