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765号
原告尚秀娟,女,汉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国峰,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哲,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秀娟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以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秀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