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田本俊。
委托代理人张明华。
委托代理人方家朝,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昆鹏,南阳市宛城区征收办工作人员。
原告田本俊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本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华、方家朝、被告委托代理人温东旭、向昆鹏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及有关单位达成和解,原告以达成拆迁和解执行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本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本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本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