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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田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田本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田本俊。

委托代理人张明华。

委托代理人方家朝,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昆鹏,南阳市宛城区征收办工作人员。

原告田本俊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本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华、方家朝、被告委托代理人温东旭、向昆鹏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及有关单位达成和解,原告以达成拆迁和解执行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本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本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本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