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指第00151号
原告雷会民、雷会中诉被告唐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雷长印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本案由社旗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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