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邓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戈金浩,男,生于1952年9月,汉族。 法定代表人:刘付勤,任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胡丛瑞,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负责人:王矿山,任站长。 委托代理人:白杰,该站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白秀玲,该站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金浩诉被告新野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及被告新野县种子技术服务站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戈金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兼书 记员 王道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