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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梁云朝与新野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邓行初字第35号 原告:梁云朝,男,生于1957年5月17日,汉族。 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祥,任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谷宏,任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海涛,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邓行初字第35号

原告:梁云朝,男,生于1957年5月17日,汉族。

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祥,任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谷宏,任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海涛,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梁同朝,男,生于1942年7月15日,汉族。

第三人:梁朝英,男,生于1961年7月8日,汉族。

原告梁云朝诉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云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道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