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邓行初字第35号 原告:梁云朝,男,生于1957年5月17日,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文祥,任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谷宏,任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海涛,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梁同朝,男,生于1942年7月15日,汉族。 第三人:梁朝英,男,生于1961年7月8日,汉族。 原告梁云朝诉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云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道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