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姚元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高青,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元伟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为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姚元伟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的起诉。理由是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变更行政行为,再诉讼没有实际意义。 本院认为,原告姚元伟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元伟撤回对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代举 审判员 杨 焕 审判员 卢灿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