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孟庆勇,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翟东伟。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玉奎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王玉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玉奎负担。 审 判 长 冯 明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苏刚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 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