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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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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强制执行孙某某、何某某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77号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址:夏邑县一环东段路南。 机构代码证:00587223-8。 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东风,夏邑县会亭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孙某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77号

申请执行夏邑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址:夏邑县一环东段路南。

机构代码证:00587223-8。

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东风,夏邑县会亭镇政府工作人员。

执行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夏邑县。

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孙某某之妻。

夏邑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5年2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HT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分别征收孙某某、何某某社会抚养费1710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42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HT00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不能证明已给被执行人进行了合法送达,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相云

审判员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