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夏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孟中领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67号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国土资源局。 机构代码:00587204-3。 法定代表人:张作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美玲、郭建,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孟中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67号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国土资源局

机构代码:00587204-3。

法定代表人:张作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美玲、郭建,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执行人:孟中领,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夏邑县。

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5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国土资监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3136元及对破坏的耕地恢复耕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在申请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国土资监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时没有依据上述规定,向本院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所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不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相云

审判员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