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68号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址:夏邑县一环东段路南。
机构代码证:00587223-8。
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东风,夏邑县会亭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夏邑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常某某之妻。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5年2月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HT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分别征收常某某、王某某社会抚养费1650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征收决定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此案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常某某、王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自动履行夏人口征字(2015)HT00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云
审判员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