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获行初字第47号
原告苏春彦,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继美,局长。
第三人姚树理,住辉县市。
原告苏春彦请求撤销被告辉县市民政局为第三人苏三梅和姚树理颁发的J410782-2013-001721号结婚证书一案,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春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苏春彦负担。
审判长 任之中
审判员 李梦晨
审判员 孙玉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