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行初字第00038号 原告赵迎军,男,1980年4月4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明亮,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史长江,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赵迎军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迎军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迎军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慧娟 审判员 张菊玲 审判员 汤 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