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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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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与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106号 原告马俊峰,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新根,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新风,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106号

原告马俊峰,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新根,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新风,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魏永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绍斌,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诉被告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