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国印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97号 原告王国印,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书清,河南省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陈彦锋,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97号

原告王国印,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书清,河南省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陈彦锋,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贵磊,男,1989年12月25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王国印诉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第三人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国印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