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97号 原告王国印,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书清,河南省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陈彦锋,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张文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贵磊,男,1989年12月25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王国印诉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第三人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国印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