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104号 原告马俊峰,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新根,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新风,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法定代表人魏永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绍斌,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诉被告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