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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宋建保、南阳市卧龙区林业局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1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建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天奇,任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孙嘉武,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南阳市卧龙区148法律服务所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1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建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天奇,任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孙嘉武,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南阳市卧龙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建保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宛龙行一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建保,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林业局出庭应诉负责人孙嘉武及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1、大庄村委提交的大庄村委林权证明,该林权证明宗地坐落边界四至、森林起源、登记附图等相关信息。大庄村委集体林权什么时候变更过森林、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什么时候办理过变更登记手续?2、卧龙区林业局作出的第0170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所审核批准采伐的林木宗地坐落、边界四至、登记附图、采伐用途等相关信息。”2015年1月19日被告收到该申请书后,于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一、关于您申请获取的“大庄村委集体林权什么时候变更过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什么时候办理过变更登记手续”问题,答复如下:蒲山镇大庄村委从未到卧龙区林业局来变更过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也从未到我局来办理过变更登记手续。二、关于您申请获取的“大庄村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所提交的村委林权证明”问题,答复如下:2007年6月初,时任蒲山镇大庄村民委员会村主任的刘超携带《大庄村滩涂地改造架电采伐树木申请报告》、南阳供电公司西郊农电公司蒲山供电所《证明》及《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书及林权证明表》向卧龙区林业局提出了林木采伐申请。1、所提交的《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书及林权证明表》上“村委会证明”一栏显示为:兹证明上述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情况属实,权属无争议,特此证明(有村民委员会主任刘超的签字,并盖有“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大庄村民委员会”的公章)。2、所提交的《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书及林权证明表》上“采伐具体位置或四至”一栏显示为:架高压、低压线路下面。三、关于您申请获取的“卧龙区林业局作出的第0170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所审核批准采伐的林木宗地坐落、边界四至、登记附图、采伐用途等相关信息”问题,答复如下:卧龙区林业局在受理蒲山镇大庄村委的林木采伐申请后,一是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审核了大庄村委提交的证明文件;二是于2007年6月6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蒲山镇政府林业工作站和大庄村委负责同志一道深入拟采伐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制作了《伐区调查设计表》;三是2007年6月6日——11日期间,进行了林木采伐前的公示;四是公示无争议后,卧龙区林业局依法依规对蒲山镇大庄村委办理了《河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0170674)。1、批准采伐林木的坐落位于蒲山镇大庄村东河滩。2、批准采伐的林木四至边界为:东至宋福振承包地、南至王金河承包地、西至小石碑路、北至月亮滩东西路(详见附图)。3、批准采伐林木的森林起源为人工林,采伐用途为架线碍事。”2015年2月25日原告又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1、请求依法公开大庄村委2007年办理的0170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一、《大庄村滩涂地改造架电采伐树木申请报告》;二、南阳供电公司西郊农电公司蒲山供电所证明;三、《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书及林权申请表》;四、大庄村委林权证明;五、卧龙区林业局2007年6月制作的《伐区调查设计表》,并加盖公章。2、请求依法公开解放后大庄村委各时期集体林权证明,各时期办理的林木采伐证地形图等相关文件;3、请求卧龙区林业局将原大庄村委与南阳县林业局联合经营的4132亩国队合营林场林地用色彩标注于河南省政府1990年制作的唐白河河道图内,将第1070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所审核批准采伐的林木宗地坐落,边界四至,标示于河南省政府1990年制作的唐白河河道图内(附图例),并加盖公章。”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5年3月8日当面告知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已经不存在了。于2015年3月17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原告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一、关于您申请获取“大庄村委2007年办理第071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问题的答复:2007年,全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工作(包括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验、档案保管等)由原南阳市卧龙区林业派出所负责。当年7月,原南阳市卧龙区林业派出所按照“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提出采伐申请——受理——现场勘验——公示——发证”的程序,为蒲山镇大庄村委办理了071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010年,原南阳市卧龙区林业派出所上划到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您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已超出了保管期限。二、关于您申请获取“将大庄村委与原南阳县林业局联合经营的4132亩国队合营林场林地范围、2007年第071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所审核批准采伐林木的林木宗地坐落标示在省政府1990年制作的唐白河河道图内”问题的答复:您提供的图纸系1990年5月河南省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印制的1:50000《河南省唐白河河道图》,所提供的图纸上没有明显的地物标志和地理坐标,故我们无法予以标示。”原告对被告的两次答复书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本案原告两次申请被告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告以书面答复书的形式告知了原告,并且对已不存在的信息也以书面形式及时进行告知,被告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在其提供的《河南省唐白河河道图》上标注林木宗地坐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建保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