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张海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亢哲楠,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友青,该区政府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海军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上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15年2月25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三行辖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关于对上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征用行为。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此《征收决定》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实质是打着改造的旗号进行商业开发,歪曲科学发展观和公共利益的真正内涵;二、此征收项目由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并未向原告告知;三、若依照旧城区改建需要进行征收,被告并未就该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备案手续向原告告知;四、被告并未就其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化进行载明;五、被告并未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原告的意见,被告也未说明如何进行论证;六、被告没有告知原告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没有让原告知道任何消息,同时被告也没有召开听证会,显然违背法律精神及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陕州路北段气象局院10号楼土地使用权利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及家属宅基地情况;
2、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三政复决字(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原告进行了复议程序,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
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上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用以证明三门峡市湖滨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被告辩称:原告张海军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答辩人所作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一、《房屋征收决定》一份,用以证明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的作出。
2014年11月8日,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三湖政(2014)16号文《关于对上村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附:《三门峡市湖滨区上村周边旧城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文件一份。
二、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用以证明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
1、2011年2月16日,《三门峡市湖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文件一份。
2、2011年3月,《三门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文件一份。
3、2012年7月,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门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文件一份。
4、2012年10月,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湖滨区会兴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文件一份。
5、2014年10月3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6、2005年4月,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文件一份。
7、2005年11月16日,河南省豫政文(2005)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批复》文件一份。
8、2014年10月30日,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9、2014年2月12日,三门峡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三门峡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及2014年2月10日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刘会林在三门峡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三门峡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文件各一份。
10、2014年3月16日,湖滨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三门峡市湖滨区201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计划的报告﹥的决议》,及2014年3月13日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赵川在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三门峡市湖滨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文件各一份。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上村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即符合三门峡市和湖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纳入市、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1、2013年7月17日,三门峡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土集办发(2013)9号《关于“农转非”地区土地所有权确权问题的意见》文件一份。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涉及本案征收的上村片区居民房屋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
12、2014年5月14日,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三国土资(2014)129号《关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上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文件一份。
13、2014年5月15日,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发改城市(2014)170号《关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一份。
14、2014年9月29日,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三湖政文(2014)84号《关于对湖滨区上村片区实施改造的请示》文件一份。
15、2014年10月22日,三门峡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三城改指办(2014)1号《关于对湖滨区上村片区实施改造的批复》文件一份。
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涉及本案的上村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获得了三门峡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准予实施。
16、2014年9月24日,被告区政府组织召开湖滨区上村、上村周边、原九华纺织厂片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会议《议程》和《会议记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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