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克,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邬鹏,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郭兰芳,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宛房罚字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房产管理局(2014年]宛房罚字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州西路“花溪园”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售房,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售房行为;2、处以人民币6万元罚款。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南阳市房产管理局(2014年]宛房罚字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尹应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