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42号
孙菊:
你因与桐柏县公安局、刘海平为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00089号行政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以偏概全、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诉人桐柏县公安局当庭播放了监控录像,你殴打左明月事实清楚,因左明月未满14周岁,你的行为依法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被申诉人桐柏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你反映刘海平殴打你的问题,不是本案处理的对象,且桐柏县公安局也对刘海平进行了处罚。因此,一、二审裁判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